近日,扶沟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18465.2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通讯营业厅业务员到扶沟县拓展业务,告知原告通过预存话费可以得到末尾数为四个“8”的手机号码。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韩某的个人帐户向被告业务员所提供的帐号现金转帐3000元,作为预存话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的业务员与原告刘某扶沟县新华书店对面的联通合作营业厅办理了“156××××8888”手机号码的入网,开通了相关的电信业务。该手机号码在使用过程中,原告该号存在每月最低消费800元,致使每月被扣除800元,因预存话费余额不足被停机,与被告公司发生纠纷,且经协商无果。从2008年5月31日——2009年6月6日,原告共向该手机号预存话费9580元。另查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为原告所办理的该手机号属“世界风156套餐”产品,在入网后一年内,即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每月最低消费800元,消费不足或多于800元的均以800元的标准收取。自2009年6月以来,该手机号码的800元套餐收费方式已取消,现该手机号码可以正常使用。又查明,该手机号2009号6、7、8实际消费分别为22.90元、25.46元、38.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遵守,除合同约定或一方同意外,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在为原告刘某办理手机号码入网时,应明确告知所办理的手机号码为有最低消费套餐的服务。被告在未与原告就最低消费套餐签定协议,亦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已向原告告知,并已征得其同意,而在实际资费收取中,按每月800元话费从原告预存的话费中扣除,从而造成原告的话费被多收取,被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辩称原告在所办理的该号码入网后一年内,每月话费均在800元以上,被告公司按消费套餐标准收取,实际上是对原告进行了优惠,并没有多收取原告的费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提供了一份帐单信息,但无法查明资费收取的详细信息,其也未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该156××××8888号码的话费详细话单等原始计费数据,被告对此有条件、有义务进行及时提供,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所使用的该号码所消费的实际资费,可参照该号码在2009年6月——2009年8月三个月的话费平均消费及原告方陈述情况,该号在2008年6月——2009年5月的资费按每月消费28.95元计,一年话费消费为347.4元。由此可得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周口分公司通过最低消费套餐标准多收取原告话费9232.6元,对此被告应负双被返还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中国联合扶沟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被告国联合扶沟分公司不是该电信服务合同的缔约方,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开通156××××8888号码的通话业务及最低消费,因该号码没有被停机且已无最低消费套餐,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