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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3-30 16:05:15


    2009年,我院共受理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81件,裁定准予执行68件,裁定不准予执行13件,准予执行率达84%。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行申请书存在缺陷。1、由于部分行政机关采用格式化的执行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时被生搬硬套,未能体现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功能。有的对当事人身份列明的不清楚。2、申请书中对申请内容的填写不清或者不全。申请内容界定的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与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应负义务相一致,本应填写清楚、全面,但有的申请书并没有写明申请内容,有的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部分的也未在申请书中予以注明或在被申请人原负义务中予以核减。

    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的谈话笔录过于简单,仅询问相对人夫妻生育子女的情况以及是否有生育服务证,忽略了相对人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决定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节。

  三、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不注意对相对人所签姓名的审查,相对人所签姓名较为随意,常与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征收决定书中载明的姓名不一致,为被执行人提出主体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四、征收起点时间标准不一,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有的乡镇对按什么时间征收社会抚养费操作比较混乱,如,相对人是2005年超生的第二个子女,2008年才被发现的,该乡镇却按2005年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行政决定书中未列明据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的虽有罗列但所列不全,造成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时,不能确定采用的证据范围,无法认定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决定书编号不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后,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各乡镇计生办变为了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了方便开展工作,委托各乡镇政府执法。各乡镇政府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统一编号,而是由各乡镇自行编号,造成编号格式不一致,如:(2008)扶计生征字第包01号,(2008)扶李计生征字第02号,有的甚至没有填写编号。

  七、决定书的留置送达不合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送达有三种形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抵触情绪较大,文书留置送达的较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成为同住成年家属的前提必需是在同一个居住场所共同居住生活,有的父母或者弟兄姐妹与相对人已经分家另住,还将决定书留置送达给他们,属于送达不合法。另一个问题的是,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没有注明见证人的身份、住址,致使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无法对送达情况进行核实,给法院行政执行带来一些困难。

  剖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计生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政为民的意识比较淡薄,工作不主动,责任不到位,作风不细致。

    2、各乡镇缺乏专业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把关,部分计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未完全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

    3、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操作流程过于简单化,导致程序违法,特别突出的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4、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

    5、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由于计生执法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而乡镇人民政府计生执法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致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因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要有计划地组织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学习计划人口与生育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让他们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还可以组织计生执法人员以座谈讨论的方式,相互交流执法中遇到的难题以及解决的对策,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6、坚持实体、程序并重,严把案件质量关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计生执法部门不仅要重视对案件实体上的处理,也要重视对案件程序上的把握。任何行政执法案件,都要从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结果、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严格把关,才能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和避免出现差错。

    7、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遏制违法行政行为发生。

  一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要建立考核制度,把计生执法人员工作的好坏与奖惩挂钩,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二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要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听取、了解计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和方案。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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