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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偷鸡笼 触犯刑律领双刑

  发布时间:2010-03-23 09:20:36


    本想着去偷几个鸡笼用用,却不料被失主发现,为了抗拒抓捕,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双管枪威胁失主,未曾想到会触犯了刑律。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和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05年期间,张某在周口市某市场买一把发令枪,回到家后张某把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钢珠子弹的双管枪。2008年3月5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携带尼龙绳和经过改装后的发令枪等作案工具,到邻村李某长期未居住的家中盗窃鸡笼时,被李某发现,张某为抗拒抓捕而用枪威胁李某,将李某逼到屋外后,张某趁机逃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

    扶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将发令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钢珠子弹的双管枪。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因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枪支相威胁,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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