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4年11月12日,经韩某(已判刑)介绍,被告人刘某卖给河南省中牟县占杨棉花厂一批棉花,计款372966.55元,当时未结算。后韩某将该批棉花货款领走用于赌博,输掉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多次向韩杰索要货款无果。2005年4月份,为讨还货款,被告人刘某听从韩某的提议,与韩某一起来到扶沟县被害人徐某处,查看并相中被害人徐某的棉花后,韩某欺骗被害人徐某说被告人刘某系河北省肥乡县森英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信誉很好,徐某信以为真,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被害人徐某于2005年4月13日第一次向刘某供货,因未达到自己的货款数目,被告人刘某将此次货款予以结清。后被告人刘某通知韩某让徐某再次供货,被害人徐某便于2005年4月26日第二次向被告人刘某所指定的河北省肥乡县森英纺织有限公司运送33.856吨棉花硬件。被告人刘某安排其朋友杜某(已判刑)冒充森英纺织有限公司的检验员假装验级,之后被告人刘某打收条按每吨12750元付货款,共计431663元,并承诺“五.一”假期后立即付款。随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五.一”假期前将棉花从森英纺织有限公司拉出卖与山东人,拿到该批棉花货款后逃匿。案发后赃款被追回83735.40元。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退赔徐某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民事部分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