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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货款合谋诈骗 网上通辑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0-03-19 15:49:00


    2010年3月15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2日,经韩某(已判刑)介绍,被告人刘某卖与河南中牟县占杨棉花厂一批棉花,计款372966.55元,当时未结算。后韩某将该批棉花货款领走用于赌博,输掉10余万元,刘某多次向韩某索要货款无果。2005年4月,为讨回货款,刘某听从韩某提议,与韩某一起来扶沟县见到受害人徐某,查看并相中徐某的棉花后,韩某向徐某介绍刘某身份,虚构称刘某系河北省肥乡县森英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信誉很好,使得徐某信以为真,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徐某于2005年4月13日第一次向刘某供货,因未达到自己的货款数目,刘某将此次货款予以结清。后刘某通知韩某让给徐某再次供货,徐某便于2005年4月26日第二次向刘某所指定的河北省肥乡县森英纺织有限公司运送33.856吨棉花硬件。刘某安排其朋友杜某(已判刑),冒充森英纺织有限公司的检验员假装验货,之后刘某打收条按每吨12750元付货款,共计431663元,并承诺“五一”假期后立即付款,而刘某却于2005年“五一”假期前将棉花从森英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卖与山东人,拿到该批棉花货款后逃匿。后被公安部门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网上通缉。案发后赃款被追回83735.40元,2009年7月30日刘某被抓获后退赔徐某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次犯罪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刘某为挽回其经济损失,积极参与,系主犯,其辩护人关于刘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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