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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不慎掉井身亡 村组疏于管理担责

  发布时间:2010-03-15 14:42:00


    2010年1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被告扶沟县城郊乡大王庄行政村第四村民组被该院判决赔偿原告王某等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291.50元的40%,即款44116.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城郊乡大王庄行政村第四村民组早在七、八年前在本村村东路旁集体土地上建一眼机井,多年来疏于维修和管理,未安装井盖。2008年12月20日下午,原告王某之妻高某某下地看护树苗时,不慎掉入该井中身亡。

    另查明,该机井所属土地系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2007年,扶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该土地上等建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同年9月21日,扶沟县土地局、审计局对地面附属物进行了清点。2008年,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工程实施筹建。同年11月25日,扶沟县土地局对被告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但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转让等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之妻高某某于2008年12月20日下午下地看护树苗时,不慎掉入村东路旁机井中死亡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机井所依附的土地系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县政府虽在该宗土地上实施筹建扶沟县职业技术学校,但工程项目建设至今,并未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转让手续,因此,该宗土地的性质仍属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告对地上附属物仍有管理义务。该机井被告多年前所建,年久失修,未安装井盖,又未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因此,高某某不慎掉入井中身亡与被告书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高某某死亡应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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