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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去抢劫 认罪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3-05 15:19:05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由于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有自首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某到扶沟县某乡中学,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对一、二年级多个教室的看护学生实施抢劫,劫取现金124元,后被告人卢柯康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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