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许某无视法律,为小偷卖货销赃,其中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825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介绍,王某(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隆鑫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320元。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将他人盗窃的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放在姐姐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39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