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6年11月份,薄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介绍印制河南“泉阁”牌酒包装箱等商标标识的厂家,被告人张某某遂引荐江苏省无锡市的邹某(另案处理)进行印制。薄某便将35000元汇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17000元汇给邹某,让其印制“泉阁”牌酒包装箱等物品。邹某先后非法制造“泉阁”牌酒注册商标标识76656件。2007年1月13日,在周口市经济开发区交接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属共同犯罪,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中起介绍作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