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李某手中以5000元的低价购得豫P75890“五菱之光”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脏车退还给扶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