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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法不容 自首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3-04 15:03:09


    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购买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某镇中心小学校长,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李某手中以5000元低价购得五菱之光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赃车退还扶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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