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妻子李某在扶沟县城与张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在一块喝酒,因李某某喝醉酒,结束后陈某某等三人开着“东风雪铁龙”轿车送李某某的妻子李某回家,李某某独自骑摩托车在轿车前面行驶,行至城郊乡小胡庄村口时,因路况不好,轿车停了下来,李某某和张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张某某开车走了,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追上并用砖头砸车,摔陈某某的手机,并对张某某殴打。经过鉴定,该车维修价格为4095元,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白某某的轿车维修费、张某某的医疗费及陈某某的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喝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