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长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人民医院为其个人报销发票,依法构成犯罪,因积极退赃,近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常某某原任扶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7年4月份,利用负责监督药品质量这一职务便利,要求扶沟县人民医院为其单位报销汽油票。后乘此之机,又要求扶沟县人民医院为其个人报销发票6360元,归己所有。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悔恨不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某某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又积极退赃,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