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肖某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0月7日上午,被害人范某雇请被告人王某、肖某为自己的养鸡场拉土以做整理鸡场之用,被告人王某、肖某羡慕被害人范某生活富裕、经济实力雄厚,借其为被害人干活之便利,准确了解到被害人范某养鸡场的财务室位置后,二被告分工合作将被害人养鸡场财务室的抽屉撬开,盗走现金105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范某9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