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建房与被告毛某、刘某发生纠纷而大打出手,经派出所调解未果起诉至扶沟法院。2010年1月29日扶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247.7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667.7元,被告毛某与刘某互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是被告毛某的弟媳,被告毛某、刘某系夫妻。2008年12月26日上午,原告王某家挨着被告毛某家的山墙盖房,被告刘某知道后,以山墙外留有24公分宽的宅基原告不能占用为由,阻止原告建房,二人发生纠纷,相互推搡,并用砖头砸对方。被告毛某回到家后就到被告家询问情况,毛某和其弟毛二及原告王某三人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后双方被围观的群众拉开,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均受伤。2008年12月26日原告王某到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47.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亲属和邻居应和睦相处,本着相互体谅、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相互撕打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