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姚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下午,因郑某亲戚同日人打架,被告人姚某某跟随郑某于郑州某某一起到扶沟县城西关液化气站附近进行协调处理,在三人与对方人员碰面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的刀子将梁某某扎伤,经鉴定梁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