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同居有过错 离婚时也理应赔偿
作者:崔俊华 发布时间:2010-03-02 13:39:35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方有第三者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与第三者同居的丈夫王某向无过错方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王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一女子,并与该女子同居,妻子李某得知后多次劝说丈夫与该女子分手,但王某却置之不理继续与该女子来往,李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庭审中被告王某对与第三人同居予以承认但拒绝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离婚,但过错方被告应当支付无过错方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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