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上午,因家庭纠纷苏某的岳父、岳母和妻弟叫上本村的其他人开两辆四轮车到苏某家欲拉回其妻的东西,苏某从屋内拿出汽油泼洒到地上,多次点燃,企图阻止。其岳父上前阻拦,汽油洒到岳父的身上,苏某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其岳父被烧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岳父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经双方村委调解,苏某亲属一次性付给其岳父医疗费等共计13000元,其岳父表示不再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请司法部门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点燃汽油将阻止其行为的岳父烧成轻伤,其侵害的客体属特定对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放火罪,罪名不妥,不予支持。鉴于苏某亲属已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苏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