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妻子忍无可忍将二人告上法庭。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婚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杜某犯重婚罪,分别判处高某拘役六个月、杜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高某系夫妻关系。1988年2月26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后高某工作时认识了女子杜某,遂对杜某“一见倾心”。2008年初,被告人杜某在扶沟县开一化妆品店,高某便在她店里帮忙,二人从此以夫妻名义在化妆品店公开同居。被告人杜某明知高某没有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杜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杜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重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