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客车司机被告人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9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客车沿S218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64KM+450M处,因操作不当,撞住同方向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致使王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顾某看见被害人血洒当场,内心非常恐惧,惊慌的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9年8月14日,被告人顾某经过咨询相关法律,了解到法律对自首的相关规定,经过权衡利弊再加上亲属的劝说,主动到扶沟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顾某的家属及其车主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925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顾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顾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