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轩某因犯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轩某伙同其他三个同伙(三人另案处理)步行到西华县西华营镇王岭村,盗窃被害人王某家价值4400元的红色“中州170”型四轮拖拉机及拖斗一辆。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轩某同伙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轩某分得赃款600元。2009年5月22日,不堪颠沛流离生活的被告人轩某向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轩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轩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