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因小事发生争端,互不相让,一个破财,一个受伤,倒头来落得个两败俱伤。
2009年5月14日早上,被告顾某因建房在原被告相邻处卸砖与原告孙某发生口角,越吵火气越盛,继而引起撕打,被告顾某将原告孙某打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顾某因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卸砖,引发纠纷,被告顾某将原告孙某打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孙某遇事不冷静,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顾某承担原告损失总价款4048元的70%,即人民币283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