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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款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仅有转款凭证无借贷合意,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5-08-06 19:03:40


    民间借贷关系中款项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成最重要的证据。但双方仅有转款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庞某与张某系战友关系。2022年11月,庞某与张某协商向某医院配送药品,庞某负责联系医院提供所需药品名称,张某负责采购,2024年3月6日至8月8日,庞某通过微信和指示其母王某转账给张某137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庞某79250元,2024年3月11日庞某催促张某还款137000元。

    张某辩称,张某与庞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某与庞某之间从2022年开始,就存在合伙关系,合伙的资金是由张某进行投入,而销售的贷款均由庞某提供的账号进行收取,由于张某前期投入大量资金采购货物,支付了相关费用.张某为了偿还贷款,要求庞肖向张某拿出一部分钱,用于张某偿还合伙期间的贷款,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没有清算,庞某主张某归还137000元没有事实根据。2024年3月14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庞某提出合伙财产分配计划,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但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庞某与张某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庞某虽有向张某转款的事实,但从庞某提交的与张某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分析,双方在转款前后均未对款项的性质和转款目的进行约定和补充说明,在“……凑13先给我,……我直接还了,明天上午去办业务,……中,我也快了”等语境中进行转款。庞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庞某不同意与张某进行合伙清算,坚持诉请张某偿还借款137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的请求。

    庞某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的经济来往要“清清楚楚”,不要“羞羞答答”,借钱时,无论关系多好,尽量签订书面借条,通过文字信息(微信、短信)明确借款性质、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即使没有书面借条,也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录音等明确提到“借”、“还”、“借款”、“本金”等关键词的沟通记录。借条签订后,款项的交付也要留存证据。避免熟人之间的经济来往“一本糊涂账”,发生纠纷“老死不来往”的结局。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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