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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1 17:00:41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材料收转窗口,负责收转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答辩状、代理词、送达回证等诉讼材料。

    第二条 材料收转工作的具体安排、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条 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诉讼材料前,窗口人员应当核对递交人的身份信息,同时核对相关案件信息,对有疑问的诉讼材料,及时联系相关业务庭内勤或案件承办人,并向值班主任报告。

    第四条 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诉讼材料的程序:

    (一)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诉讼材料收转台账》,写明日期、提交人、诉讼材料名称、是否原件、份数、所涉案件的案号、需送交的庭室、提交人姓名等内容。

    (二)窗口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当面核对诉讼材料后,在《诉讼材料收转台账》内签名并注明收到材料的时间。

    (三)窗口人员与业务庭内勤核对诉讼材料后,由业务庭内勤领取诉讼材料,并在《诉讼材料收转台账》内签名,注明收到材料的时间。

    第五条 材料收转窗口向各业务庭转交诉讼材料的程序:

    (一)每工作日下午最后一小时为固定转交时间,各业务庭内勤到诉讼服务中心签收诉讼材料并确认时间,逾期责任自负。

    (二)需要转交的紧急材料严格遵循随收随转原则,窗口工作人员与相关案件承办人沟通确认后,由案件承办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材料收转窗口签收。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收到邮寄的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应及时登记确认,并按照“日清原则”在收到当日进行处理。

    第七条 材料收转工作的督促落实由立案庭负责,材料收转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督查室负责。对违反材料收转规定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依纪追究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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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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