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郭某在扶沟县韭园镇经营一家“手机电脑维修中心”,与扶沟县新新电脑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08年11月,郭某欲关掉维修中心外出做生意,但缺少本钱,遂产生诈骗扶沟县新新电脑有限公司的想法,后以自己的手机店搞电脑促销为由,陆续从该公司赊账购买方正、联想电脑11台及显示器、电脑配件等,价值47903元,低价售出后携款潜逃新疆。2009年7月28日郭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郭某的家属于2009年2月份退还扶沟新新电脑有限公司2万元。2009年9月1日,郭某主动向扶沟县公安局刑警队揭发谢某销赃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郭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其在案发后主动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