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男,1974年3月生,河南省开封市人,与其妻吴某同在扶沟县韭园镇新远蔬菜园区工作。2008年9月8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彼此不搭理,吃过晚饭后,李某独自喝酒,喝醉酒后,于9月9日凌晨1时许,从厨房拿把菜刀将正在睡觉的妻子吴某的左手砍掉。后逃跑。2009年8月31日,李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作案后,其家人积极为吴某治疗,现吴某手术后伤情基本痊愈。李某投案自首后,多次向吴某赔情道歉,吴某表示为了孩子和家庭,愿意谅解李某并恳请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务琐事与妻子发生纠纷,致妻子重伤,其行为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事发后其家人积极为受害人治疗,其投案后又取得妻子吴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