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扶沟县某商砼有限公司在扶沟县某镇经营混凝土,被告刘某某承包扶沟县某某高中和某中心小学的餐厅工程时,于2022年7月份到9月份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共计36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刘某某至今分文未偿还。2023年3月,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扶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商砼款360000元。
【调解经过】
本案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涉企诉讼案件,考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基本无争议的情况,决定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本着对企业负责态度,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只承认欠款350000元事实,但因资金紧张,一时无法偿还。而被告坚持诉请货款,且认为原告欠钱时间长,数额大,必须立即还清。调解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不气馁,给原被告双方讲清法律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尽可能让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商谈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十多天后,经过法官的调解说和,双方不再争执不下,同意进行调解结案。2024年3月18日上午,一同到法院达成了还款协议调解笔录,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现实中非常普遍,只要法官讲清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和相应后果,原被告双方是能够理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该案的成功调解结案,说明对这类现实中发生的非常普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特别是在被告一时还不上欠款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结案是能够做到的,没必要非要判决结案,该案可作为此类案件的示范案例,承办法官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此类案件“调解”,实现双方握手言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