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7日, 刘某某、张某某、巴某某与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物品为:玻璃钢井房、物联网控制器等,交货地点为:扶沟境内,张某某购买货款金额201600元,刘某某购买货款金额271264元,巴某某购买货款金额318536元。经查,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为“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已接收到刘某某、张某某、巴某某一并退还的货物,但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拒不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故,刘某某、张某某、巴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扶沟法院维权,要求河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退还给刘某某、张某某、巴某某货款及劳务损失共计4534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调解经过】
原告张某某、巴某某、刘某某诉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沟法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考虑到被诉企业信誉,结合案情,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信誉带来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该案。庭前,鉴于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烈,承办法官决定在采取背靠背调解的同时,通过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明白法官苦口婆心和法理事理后,再进行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握手言和。经过半个多月多次促和,双方考虑到各自利益和法官的说理,终于在2024年1月29日上午一同来到法院同意当庭调解。经调解笔录确认,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调解结案,从原告方主要是想尽快拿到退货款,从被告方讲主要是考虑诉讼甚至有可能被执行后给其企业信誉带来的不利影响。故此,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契合点,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心理,为实现案件最好效果,兼顾双方彼此利益需求,主动通过冷处理方式进行调解结案,实现办案最佳效果,充分体现了承办法官的责任、执着和大局观,为营商环境提升、为企业、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