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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某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2-19 13:11:12


    基本案情:

    2012年元月10日,张某某、高某某、石某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关于租赁某关居委会大院及其周围的土地改造工程,达成以下协议。1、高某某、张新宏、石某某三人共同出资,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2、如有任何一方违约,等于自动放弃利益。3、此协议书三人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2012年元月10号”。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该协议书下方“三方”一栏签字并按指印。

    2012年4月26日,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一份内容为“我愿意将某关居委会的开发合同与股份转让给李某某所有,转让费壹佰陆拾万元正。收到现金壹佰陆拾万元正(160.00)万。2012年4月26号,张某某”的转让协议。

    2015年元月9日张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生前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2022年8月,王某向FG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承诺书)无效。

    裁判结果:

    FG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丈夫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ZKS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张某某将其与高某某、石某某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李某某,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在转让案涉股份时经其他两个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本案中,张某某、高某某、石某某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中,亦未约定各自的出资具体出资数额,李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转让给其全部股份转让费160万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该160万元股份数额是否经其他两位合伙人一致同意。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12年4月26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王某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评析: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形,即通常所称的达成合意。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合同订立过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也就是合同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协商的过程。合同成立则是要约人与承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协商好了,达成合意了,签字盖章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一般情况下是同时,但必须合同成立是基础与前提。一份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有可能生效。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只有在这些手续完成后合同才生效。

    2、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后果

    商业社会,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合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目的和意图,合同双方在履行生效的合同中各取所需,虽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合同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达成合作协议、规定权利义务等。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一致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我国之前的《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19条再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在继承《合同法》第25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之后又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9条则继承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再次重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说明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大多数情况下的一致性、同时性。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概念是在1999年(合同法》中进行的明确区分,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不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1、是解决的问题不同。合同成立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何时成立的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问题。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从法律性质上,合同成立只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与国家意志无关。而合同的生效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合同的生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评价后的结果有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双方达成签约的合意,签字盖章,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合同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效力待定是指待定的条件出现或者经同意或追认后可以生效的合同;而可撤销则反映了法律将合同效力交给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来决定。

    2、体现的时段、内容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否已经终结;合同生效属于合同履行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3、是判断的主体不同。合同是否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来作出判断,并据此实施相应的行为;合同是否生效,即判断、确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职责。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没有合同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

    4、时间顺序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两者的时间是一致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2022年12月1日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约定,该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履行,2023年12月1日即该合同生效日期,晚于合同成立日期。

    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合同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可能会出现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司法实践中,深入研究、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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