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谢某无视法纪、助纣为虐、以身试法,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08年11月份,扶沟县韭园镇村民孔某从浙江省拉回一批来路不明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委托被告人谢某帮助销售。被告人谢某明知这一批电脑主机及显示屏来路不明,非但没有向公安部门举报,反而帮助其销售,卖给本村村民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各一台,自己留用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各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赃物,仍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谢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