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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给未成年人订婚?无效!

  发布时间:2023-09-25 09:29:35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仪式,意味着两个人的关系有了更稳定更有未来的发展。然而,为未成年人订婚却是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吕某经人介绍与14岁的石某甲相识,并于2022年6月6日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吕某经第三人马某向石某甲支付彩礼款60000元。由于石某甲从小没有母亲,石某甲与吕某见面、订婚等事宜均由一起共同生活的表姑马某一手操办。

    订婚之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不适宜结婚,于2022年8月协商一致解除婚约,石某甲口头同意返还彩礼款。但经吕某多次催要,石某甲还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返还给吕某。吕某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甲,石某甲的表姑马某、法定监护人石某乙共同返还彩礼2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石某乙明知石某甲为未成年人仍为其订立婚约,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石某乙、实际收彩礼款人马某均应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石某甲为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减少退还彩礼的数额,判决石某乙、马某共同退还吕某彩礼15000元。

    法官说法:

    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过早地让未成年人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义务,限制未成年人能力成长和职业发展,也会造成未成年人生存能力缺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法律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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