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退还集资款纠纷案,被告扶沟县一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王某为表达谢意,还特意来法庭送上了一面锦旗,锦旗上面写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农民工的保护神”。
王某原系扶沟县一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应一峰公司要求,王某于2003年6月、2004年3月分别向一峰公司交纳集资款2000元和5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后王某从一峰公司处辞职,一峰公司以王某欠其公司2007年仲秋节月饼款为由,拒绝退还王某集资款7000元及2008年以后的利息。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扶沟县一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后,被告一峰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某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