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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造成事故 车主、单位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02-01 08:59:23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且在案件承办法官的敦促下,赔偿义务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2008年5月28日,王某驾驶郑交集团公司的豫A5716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1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13KM+300M处,由于观察不周,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力,逆向行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疝,经开颅手术及抢救治疗,病情仍危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来又相继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一附院住院治疗,最后出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术后;2、左颞顶颅骨缺损。2009年5月11日,经本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颅脑损伤构成四级伤残。2008年4月21日,郑交集团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购买的豫A-57160号客车挂靠在郑交集团名下,车辆入户郑交集团公司后,李某某仍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使用人,李某某每月向郑交集团支付服务费4631元,作为郑交集团公司为其代办各种事项管理的劳务费用。2007年8月25日,李某某与王某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约定李某某的豫A-57160车由王某驾驶,并有车辆挂靠单位对王某进行技术安全考核。经法院查明,豫A-57160号客车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撤回了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7929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705元,原告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损失。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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