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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某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扶沟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5 17:22:10


    内容摘要

    本案中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服务合同纠纷,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共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扶沟某实业公司不予以遵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以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运用,引领社会风尚。

    关键词 民事  销售服务  违约

    裁判要旨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扶沟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1579号

    基本案情

    扶沟某实业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某物业周口分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就扶沟某商品房项目销售案场的服务工作签订服务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上述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周口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扶沟某实业公司提供进场服务。

    2020年8月25日某物业周口分公司向扶沟某实业公司发出的《某物业(外部)协作事项联系单》,催要7月和8月服务费用。扶沟某实业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共计68400.66元。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扶沟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服务费68400.66元及违约金20520.2元合计8892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物业周口分公司为扶沟某实业公司通过服务后,未收到两个月的服务费。某物业周口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扶沟某实业公司支付2020年7、8月份两个月的服务费68400.66元及违约金20520.2元合计88920.8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属于典型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服务合同纠纷。扶沟某实业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某物业周口分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就扶沟某商品房项目销售案场的服务工作签订服务委托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共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民法典》第928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某物业周口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

    既然双方在合同中有此种约定,扶沟某实业公司不予以遵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物业周口分公司要求按下欠两个月服务费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支持,用法律手段维护和鼓励经济社会中诚实信用行为。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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