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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来赔付

  发布时间:2010-01-14 16:36:56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的协议;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当遵守协议规定依法赔付。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款183682.55元及诉讼费14820元。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006年2月22日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被保险人为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车辆号码为豫PXXXXX;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为1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每座30000元Χ3座;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3月27日6时40分,朱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PXXXXX号货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222km+908m处,因车发生故障,朱某某及张某某下车检查时,将车停在该公路快车道上,被同向而行的车牌号为桂KXXXXX号大货车追尾相撞,豫PXXXXX号货车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重伤。朱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之后转入江西省医学院第二医院治疗,于2006年4月6日治疗无效死亡。后朱某某家人在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经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和朱某某共同赔偿朱某某家人183682.55元,互负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14820元由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和朱某某共同负担。2008年12月30日周口市远大集团某某县运输有限公司将198502.55元全部赔付给朱某某家属。

    该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保险车辆所雇佣司机朱某某系在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车辆时,被保险车辆撞伤。因受伤时,受害人并未驾驶车辆,而是在车下作为第三者被保险车辆撞伤。且保险合同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对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被告应在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朱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183682.55元并承担诉讼费148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损失183682.55元并承担诉讼费14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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