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个别公民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胆敢从事印制假发票并出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2010年1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发票的印制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进行,个人和单位均无权擅自印制并出售发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08年11月份,张甲受居住在上海的父亲张乙(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事印制假发票活动,刘某某为雇佣工人,从事半成品的配页、齐纸等工作。自2009年2月至4月,在扶沟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家的租赁房屋内,张甲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假发票,张甲等人非法制造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百元版)5000本,每本50份共250000份,后张甲将印制的该种假发票以每本4元的价格用客运的方式发送给张乙,案发时现场查扣24000份;非法制造江苏省饮食服务行业统一发票(万元版),案发时现场查扣15600份;非法制造江苏省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十万元版),案发时现场查扣16100份;非法制造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万元版)500本,每本50份共25000份,后张甲将印制的该种假发票以每本3元的价格用客运的方式发送给张乙,案发时现场查扣2150份;非法制造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千元版)4000本,每本50份共200000份,后张甲将印制的该种假发票以每本2.5元的价格用客运的方式发送给张乙,案发时现场查扣7000份;非法制造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500本,每本50份共25000份,后张甲将印制的该种假发票以每本3元的价格用客运的方式发送给张乙;其中刘某某参与非法印制了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万元版)、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千元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伙同他人擅自制造发票,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擅自制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甲属制售假发票的积极参者,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制造假发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