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步入杖朝之年(80岁),但秉性依然刚烈;尽管经受过八年的牢狱生活,但思想仍旧顽固不彻。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次次的触犯法律,将一次次受到法律的严惩。2010年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
77岁的宋甲12年前曾因强奸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然而,在监狱内仍旧不好好改造,又因破坏监管秩序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2005年12月刑满出狱后,仍旧不思悔改,在与侄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竟然故意拔刀伤害。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害人宋乙与妻子郝丙去叔叔宋甲家要自家院门钥匙,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宋甲拿床上枕头下面的一把尖刀将被害人宋乙左下颌扎伤6cm,经鉴定属轻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甲辩称没有砍伤宋运乙辩护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