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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拒偿还 造成损失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01-11 15:26:15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人们开启财富大门的金钥匙;违背诚信也许能获得一时之利,但是将会丧失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拾芝麻,丢西瓜,得不偿失。2010年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棉花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刘某某、杜某某在许昌县张潘镇合伙经营一纺纱厂,赵某与二人有业务来往。2009年2月13日,赵某往二人经营的纺纱厂送去价值174000元的棉花一车,当时由刘某某执笔给赵某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赵某棉花款现金174000元”,落款处有二人的签名。经赵某催要,二人分批偿还了棉花款154000元,下欠20000元赵某于2009年4月20日找二人催要,二人拒绝还款。

    该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欠原告赵某棉花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二被告应负清偿责任。因二被告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损失,故二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棉花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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