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个呀呀学语的婴儿可以长成一个翩翩少年;十年,科学技术可以达到划时代的发展;十年,社会建设可以展现日新月异的景观;十年,对于婚姻来说,有着很多很多风雨与共、苦辣酸甜。当一个家庭执意要破碎,当一个婚姻无法再继续,十年的光景,除了岁月的变迁,对原、被告来说还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生活痕迹。
原告赵某、被告谷某于1996年农历8月21日共同生活,于199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1998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赵小某。十年甘苦与共没有得到彼此相互的理解和怜爱,反而因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甚至分居,生活无法继续。因没有办理结婚证,子女、财产的归属很不清晰,原告诉至法院,想用法律来理清他们之间的头绪。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原、被告所生育子女赵小某已满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随被告一起生活,其随被告一起生活对其成长有利,所以,原、被告之子赵小某应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教育费。被告主张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及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因原告不予承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印证,所以,被告的辩称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所生育子女赵小某随被告谷某一起生活,原告负担子女抚养教育费6240元。
作者:扶沟县人民法院 吕松 邹鹏举 许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