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与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在与另外一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出手就打,并抢劫财物,获得刑罚,罪有应得。2009年12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23岁的年轻人,可以说是风华正茂、气宇轩昂,年轻气盛正当年,但若在饮酒的尺度上把握不好,不但要误事,而且要误大事,耽搁青春,影响前程。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午后,陈某某与几个好友在镇上习酒,酒足饭饱后,与高某某一起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在包屯镇某某村西边公路上,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摩托车相撞,二人遂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现金20元,国威牌手机一部。2009年8月28日,陈某某到扶沟县包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刘某某现金1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