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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结合“发财” 数罪并罚入狱

  发布时间:2009-12-21 11:14:55


    既抢又盗齐“发财”,数罪并罚入监牢。2009年12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抢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刚过而立之年的西华县的高某某,不是把心思放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上,而是整天寻思着如何更快捷的发家致富,最终把目标定位在盗抢、抢夺上。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高某某伙同高某(另案处理)到西华县谷北农场,盗窃赵某某的红色“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一台、拖斗一台,经鉴定价值10607元。2009年5月26日早上6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永兴路一工房附近,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100元、三星SGH-C158手机一部(价值80元)、康佳蓝极星L1103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等物品。2009年5月26日晚上20点15分左右,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北寺花园西侧便道上,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1000元、三星SGH-E568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等物品。2009年5月26日晚上20点40分左右,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205国道西工房附近,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800元、摩托罗拉V66手机一部(价值50元)等物品。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一天内抢夺三次,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并一年内抢夺三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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