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市场经济社会,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可以让人发家致富;但若投机倒把、走外门邪道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009年12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四被告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信阳老家购买假币后,与同村爷们商议去外地花销,就把第一作案地点定在了扶沟县,令他们万万没想到是,以假乱真被识破,不料报警被活捉,获得牢狱又罚金,悲哉!痛哉!2009年4月份,被告人甲、乙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在河南省潢川县购买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7000余元。后甲、乙伙同被告人丙、丁预谋外出使用假币换取真币。2009年4月27日,四人从潢川县乘车至扶沟县农牧场。丙、丁在使用假人民币购物换取真人民币的过程中,被人识破后报警,四人被农牧场派出所干警抓获,并当场从甲身上搜出假人民币6900元,从乙身上搜出假人民币100元、从丁身上搜出假人民币100元。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扶沟县支行鉴定,所搜出的假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
该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故意持有、使用,且假币面值达7000余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甲、乙、丙、丁分别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一定作用。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