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支书,不是把心思放在带领村民致富上,而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食补贴,既可悲又可耻。2009年12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粮食补贴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国家的粮食补贴犹如温暖的阳光一样照耀在广大农民身上,不仅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而且为国家的粮食生产保驾护航。然而个别村干部却打起了粮食补贴的主意。张某某于2006年7月份至今任扶沟县某某乡下岗行政村支部书记,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33.62亩土地粮食补贴款打到自己的存折上,领取2008年、2009年两年的33.62亩土地的粮食补贴款5562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5000元退出。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