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后,承包人有权再转包,但在转包时应保证无瑕疵地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转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承包款。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李某某与韩某某、李某于2007年8月20日所签订的河套地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原合同的履行;韩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李某某承包款15000元;驳回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位法学家曾说过,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最亲近的或熟识的人。本案中李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既是同村爷们又是好友,然而却因为土地承包产生了瓜葛。2005年8月10日,韩某某、李某与扶沟县水务局签订了《扶沟县国有河道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书》,将尉扶河甲村段河套地承包给韩某某、李某。经水务局同意,允许韩某某、李某将河道土地转包给附近村民耕种。年限从200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合同期内双方不得违约,违约必纠。合同书上有双方的签名。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韩某某、李某交清了1.5万元的承包款,韩某某、李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一份。因韩某某、李某转包给李某某的土地,一直由甲村村民耕种,李某某至今未得到土地。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承包款。
该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河套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约交清了承包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韩某某、李某承包给李某某的土地一直由甲村村民耕种,该土地有争议,韩某某、李某并没有做到无瘕疵的将土地交付给李某某,且韩某某、李某承包给李某某的土地目前仍由甲村村民耕种,在客观上造成原、被告所签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