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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1-02 21:25:2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75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016年1月21日,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某某仍未履行,并在被执行人财产表上填:“无”。经查,刘某某有俊逸牌小型汽车一辆,其经营的扶沟县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有甲壳虫小型汽车一辆、机器设备若干;2016年5月19日,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将扶沟某气缸盖制造有限公司部门机器设备抵偿他人借款。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已向孙某某支付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孙某某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扶沟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却变本加利,将手中财产抵偿他人借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本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被执行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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