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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谋私利 坦白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9-11-16 17:38:02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费用的管理等公务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2009年11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身为村民组组长,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是一件光荣而有艰巨的任务,但且不可有私心,否则,有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桑某某于2006年元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扶沟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组长。2006年,因许亳高速占用该组土地,发放的补偿款剩余部分由桑某某一直保管。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桑某某将其中的30000元挪给同村的桑某某在新疆做哈蜜瓜生意使用。2009年8月11日案发,桑某某把钱归还给桑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受委托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当日并将所挪用的款项予以退还,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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