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董致华
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包屯镇董岗村
执行内容:我是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杨发群,原告沈海仙起诉被告董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1民初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致华向原告沈海仙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董致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沈海仙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致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董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扶沟县人民法院举报。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55)。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永霞
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扶沟县江村镇周吴村
执行内容:我是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朱东华,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被告刘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永霞向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永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刘永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扶沟县人民法院举报。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24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