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盗窃耕牛后,可以暂时圈养在自己的猪圈内,自己从中提取场所费,这种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2009年11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006年4月份的一天夜晚,胡某某、潘某某(已判刑)到扶沟县某某乡某某村郭某某家中,盗窃耕牛一头,价值2800元,经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胡某某、潘某某将盗窃的耕牛放在刘某某的猪场内,刘某某从中提取好处费200元,次日胡某某和潘某某将耕牛销售给马某某(已判刑),之后,刘某某外出务工,一直下落不明,2009年8月份返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