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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节定乾坤 感情岂容琐碎扰心

  发布时间:2009-11-16 10:44:00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曾经法院调解撤诉的原、被告又一次来到法院要求离婚。眼见双方当事人去意已决,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某和被告尹某离婚。

    原告杨某与被告尹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人生观念差异很大,加上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般。幸福生活并没有随着小生命的诞生而来临,生育孩子后夫妻两个还是经常生气甚至叫骂,原告杨某不堪忍受家务、农活等种种矛盾负担,在生育孩子后长时间居住娘家。原告杨某曾于2009年2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后撤诉。之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改善,心灰意冷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吵骂,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确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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