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某某电动车门店内,以购买电动车为借口,在店外试骑电动车过程中,将一辆价值3400元的绿佳牌两轮电动车骑走,并以1300元的低价卖掉,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鄢陵县金解某某经营的电动车店内,以同样的手段,将一辆价值3600元的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骑走,并以21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借口,将被害人靳某某价值6000元的金色苹果6PULS手机拿走,并以1300元价格卖掉,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假购买电动车、虚假购买手机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作案次数、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